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悉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因此,劳务派遣单位用交残保金。
30人(含)以下企业免征残保金政策,对劳务派遣单位同样适用。若派遣单位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上,享受分档减缴政策。而劳务派遣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可减免残保金。
既然劳务派遣单位用交残保金,那么如何计算呢?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x50%(或90%)
在职职工人数=(1月人数+2月人数+......+11月人数+12月人数)÷12;月份人数=自有员工+派遣人数
特别注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度实际月份的平均数,用人单位续存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残疾人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残疾人保障金。
根据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悉知,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越多、年平均工资越高,残保金缴纳额越多,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减少残保金的唯一方法。
“从2022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这是今年残保金政策的最大变化。
即:用人单位2023年需要按月安排残疾人就业,才可以减免当月的残保金,如果当月未安排,过了当月,在次月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也无法抵未安排月份的就业人数。